(2015)夏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明静、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明静,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山东省夏津县。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告:张明静,女,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张华,女,汉族,1983年3月5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明静、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明静、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兆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