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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海口金利德建材设备有限公司诉吴伟、海南海灵化学制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金利德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吴伟,海南海灵化学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秀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海口金利德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糖厂内。法定代表人王继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国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伟,男被告海南海灵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81号。法定代表人庄琼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远春,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口金利德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德公司)诉被告吴伟、海南海灵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灵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利德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国建、被告海灵公司委托代理人何远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利德公司诉称,被告吴伟因承建被告海灵公司的车间厂房,于2013年11月1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建筑施工物资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吴伟租赁原告的钢管、扣件、顶托等建筑器材。租金按月支付,如不按期支付租金,按所欠租金金额以日2%为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吴伟共计向原告租赁了钢管56881米、扣件36584个、顶托30套,并交付押金3万元。2014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吴伟进行结算确认,截止2014年6月20日,租金为168408.13元,扣件丢失损失69212元、钢管丢失损失61464元,顶托丢失损失450元,共计299534.13元。被告吴伟共计支付了6万元(包含押金3万元),尚欠239534.13元。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已超出租金的数倍,但原告仅主张7万元,超出部分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海灵公司违法将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吴伟施工,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吴伟向原告支付租金108408.13元及违约金7万元;二、被告吴伟赔偿原告丢失钢管损失61464元、扣件损失69212元、顶托损失450元,共计131126元;三、被告海灵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伟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海灵公司辩称,一、被告海灵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被告海灵公司从未将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吴伟。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海灵公司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人,与本案纠纷无关。二、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原告主张被告海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连带责任应由法律明确规定,本案根本不存在法定的连带责任的情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吴伟签订一份《建筑施工物资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吴伟因承包药谷一路制药厂工程,需要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顶托等建筑器材,钢管租金90元/吨/月,扣件租金0.08元/个/天。被告吴伟应先交付3万元押金。每个月底结清租金,如被告吴伟不按期支付租金,按所欠租金金额以日2%为标准支付违约金。如钢管丢失或损坏,每米赔偿25元,扣件及附件丢失或损坏每套赔偿8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吴伟陆续向原告租赁了钢管、扣件、顶托等器材,并向原告交付押金3万元。2014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吴伟进行结算,并签订一份《欠款明细》,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6月20日,租金为168408.13元,扣件丢失损失69212元、钢管丢失损失61464元、顶托丢失损失450元、共计299534.13元。被告吴伟共计支付了6万元(包含押金3万元),尚欠239534.13元。其中,租金为108408.13元,原告丢失钢管损失61464元、扣件损失69212元、顶托损失450元。后被告吴伟向原告支付了租金45000元。另查明,被告海灵公司药谷二期工程由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上述事实,有建筑施工物资合同、欠款明细、发货清单、退货清单、施工承包合同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伟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吴伟提供了租赁物,履行了合同义务。一、关于租金及违约金的问题。2014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吴伟进行结算,双方确认,截止2014年6月20日,被告吴伟尚欠原告租金108408.13元,后被告吴伟向原告支付了45000元,因此,被告吴伟应向原告支付了租金为63408.13元(108408.13元-45000元),被告吴伟未按期向原告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金,应承担违约金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吴伟支付违约金7万元,相对于被告吴伟逾期支付租金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明显过高,被告吴伟已提出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请求,本院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的租金及违约金超出本院上述认定部分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伟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的抗辩,理由充分,本院予采纳。二、关于丢失租赁物损失的问题。经原告与被告吴伟确认,扣件丢失损失69212元、钢管丢失损失61464元,顶托丢失损失450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吴伟赔偿其扣件丢失损失69212元、钢管丢失损失61464元,顶托丢失损失4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被告海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海灵公司违法将药谷二期工程承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吴伟施工为由,要求被告海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海灵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吴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金利德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3408.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从2014年7月1日起计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被告吴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金利德建材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海口金利德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丢失钢管损失61464元、扣件损失69212元、顶托损失450元,共计131126元;3、驳回原告海口金利德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6元,由原告海口金利德建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959元,由被告吴伟负担3617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被告吴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lraqxglaaltkfi35y6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陈成军人民陪审员  黄清霞人民陪审员  陈允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