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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英梅与刘枫、刘喜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冯英梅,女。被告刘枫,自然状况不明。被告刘喜富,自然状况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英梅与被告刘枫、刘喜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英梅无法提供二被告的自然状况,经本院审查后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无法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二)项止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英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冯英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商伟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臧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