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谢章华与林明、陈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谢章华,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明,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杰,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李永忠,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谢章华与被执行人林明、陈杰、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章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林明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以及代垫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二、被执行人陈杰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以及代垫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三、被执行人李永忠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以及代垫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四、被执行人林明、陈杰、李永忠向申请执行人谢章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林明、李永忠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明、李永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陈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杰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杰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杰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谢章华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杰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杰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恒丰银行福州分行、恒生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福州分行、中信银行泉州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州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福州分行、泉州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杰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杰的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杰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信息及采矿权信息;(4)经向福建省公安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杰的车辆登记信息;(5)经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杰的工商登记信息;(6)经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杰的船舶登记信息;(7)因被执行人陈杰户籍地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的财产,该院至今未复函其调查情况。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将被执行人陈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通过福清市电视台曝光被执行人陈杰的失信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拟对本院(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明、李永忠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杰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谢章华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杰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杰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对被执行人陈杰未履行部分的判决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杰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陈杰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审 判 员 锜兴辉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津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