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荣海、何进光等与叶天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海,何进光,田锡武,叶天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李荣海。原告何进光。原告田锡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晓兵、诸葛诺曼,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天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学满,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海、何进光、田锡武与被告叶天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海、何进光、田锡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荣海、何进光、田锡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64元,减半收取5382元,由原告李荣海、何进光、田锡武负担。审 判 长 邢 建人民陪审员 曹高峰人民陪审员 李熊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涂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