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执民字第2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广西长能海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广西长能海运有限公司,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杨选建,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85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英。被执行人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选建。被执行人广西长能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清。被执行人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清。被执行人杨选建。被执行��汪清。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长江能源海运有限公司、广西长能海运有限公司、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杨选建、汪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鹿商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杨选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江滨路交叉口北侧锦玉园2幢3601室(权证号:21000121**)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汪清名下车牌号为浙C×××××精灵牌小型汽车、及车牌号为浙C×××××豪情牌小型汽车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扣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选建名下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汪清名下的汽车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扣押,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8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益民审判员  苏 惺审判员  沈文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超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