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民初字第0190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焦某甲。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和被告焦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在网上聊天相识,当月同居,××××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孩焦某乙。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同居,婚后发现二人性格差异很大,被告性格暴躁,经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生气吵架,并辱骂殴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被告欺辱,于2013年6月外出打工,两年来被告从没有主动关心或联系原告,夫妻关系只维系在一张结婚证上。���告认为与被告已分居达两年之久,感情已经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儿。被告焦某甲辩称,被告与原告在郑州认识后,经双方慎重考虑确定恋爱关系,交往两年感情甚好。在得到双方父母的认可并同意后才结婚。婚后二人关系融洽,于××××年××月××日生育女儿焦某乙。原告诉称婚前缺少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吵架辱骂原告与事实不符。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焦某甲在2011年网上聊天认识后在郑州市同居。2012年元月1日(农历2011年腊月初8)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焦某乙。因家庭琐事吵架原告于2013年6月外出打工,女儿焦某乙的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顾。原告以已和被告分居两年,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抚养女儿焦某乙。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前短时间相识即同居生活,但双方已经举行结婚仪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双方婚后生育女儿焦某丙,夫妻更应互相恩爱,在日常生活中相互理解、包容,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家庭和谐美满多努力、多付出,多考虑对方情感,不应为家庭生活琐事而斤斤计较,更不应一时冲动而离婚。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焦某甲竭力挽留原告王某某,不愿离婚,态度诚恳,且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