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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苏亚平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亚平,武汉邦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苏亚平。被执行人武汉邦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亚平与被执行人邦龙置业发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邦龙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邦龙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