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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与沈阳市天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190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翟文晶,女,汉族,1996年8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波,系上诉人翟文晶母亲。上诉人(一审原告):翟戈,男,汉族,1944年9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波,系上诉人翟戈儿媳。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波,女,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上诉人(一审原告):冯容艳,女,回族,1943年7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波,系上诉人冯容艳儿媳。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市天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赵文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军,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天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文出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宏、代理审判员李元旬(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四人分别为翟东的父、母、妻、女,翟东系开夜班的出租司机,每天交接班的地点在铁西区滑翔路21号小区门前,交接班时间为每晚5点30分。2014年4月8日晚翟东骑自行车到接车地点将车锁好后,因急性心梗去世,因翟东系在工作时间内死亡,现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翟东与天文出租公司存在劳动关��;二、天文出租公司承担诉讼费。天文出租公司答辩称:翟东与天文出租公司没有劳动及劳务关系,天文出租公司与曲良才签订的出租汽车租赁合同中明确证明曲良才拥有车辆产权,翟东是曲良才雇佣的司机,公司没有雇佣翟东,公司也没有给翟东发放工资,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曲良才雇佣翟东是个人行为,公司无权干涉。翟东与曲良才属于个人雇佣关系与公司无关。翟东不属于天文出租公司员工。另据了解,翟东生前系沈阳市真空开关厂员工,其死后在单位已经办理完丧葬费等有关事项。综上,翟东与天文出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请求法院驳回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的诉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翟戈、冯容艳、张波、翟文晶分别为翟东的父、母、妻、女,翟东系开夜班的出租司机,每天交接班的地点在铁西区滑翔路21号小��门前,交接班时间为每晚5点30分。2014年4月8日晚翟东骑自行车到接车地点将车锁好后,因急性心梗去世,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于2014年10月13日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沈劳人仲字(2014)1073号仲裁裁决书对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并于2014年12月22日向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送达,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于2015年1月7日诉至法院。另查明,翟东系出租司机,受雇于车主曲良才,曲良才所有的出租车挂靠在被告沈阳市天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运营,沈阳市天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收取曲良才管理费,沈阳市天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负责给翟东发放工资及缴纳保险等。一审法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及天文出租公司的陈述笔录、翟文晶、翟��、张波、冯容艳提供的沈劳人仲字(2014)1073号仲裁裁决书、报警记录、证人证言两份、出租汽车租赁合同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一审法院审查,可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劳动者对于自身权利也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关于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主张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翟东系出租司机,受雇于车主曲良才,曲良才所有的出租车挂靠在天文出租公司运营,天文出租公司收取曲良才管理费,天文出租公司不负责给翟东发放工资及缴纳保险。故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主张认定翟东与天文出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对于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共同承担。宣判后,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确认翟东与被上诉人天文出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天文出租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翟东系开夜班的出租司机,受雇于车主曲良才,每天交接班的地点在铁西区滑翔路21号小区门前,交接班时间为每晚5点30分。2014年4月8日晚翟东骑自行车到接车地点将车锁好后,因急性心梗去世。翟戈、冯容艳、张波、翟文晶系翟东的父、母、妻、女。车主曲良才所有的出租车挂靠在天文出租公司运营,天文出租公司收取曲良才管理费,天文出租公司不负责给翟东发放工资及缴纳保险。曲良��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翟东与天文出租公司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于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翟文晶、翟戈、张波、冯容艳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智审 判 员  谢 宏代理审判员  李元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席红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