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宋凯凯与姜其栋、郭芹、傅军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凯凯,姜其栋,郭芹,傅军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宋凯凯,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姜其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郭芹,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傅军端,男,汉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凯凯申请执行姜其栋、郭芹、傅军端借款担保合同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商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