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执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宋凯凯与姜其栋、郭芹、傅军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凯凯,姜其栋,郭芹,傅军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118号申请执行人:宋凯凯,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姜其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郭芹,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傅军端,男,汉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凯凯申请执行姜其栋、郭芹、傅军端借款担保合同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商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丽明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