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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金英与增城市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106号原告:刘金英,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罗思源,该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杨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百龙,该府工作人员。原告刘金英因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性拆迁补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发出传票传唤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下午14:15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核查,原告已收到开庭传票,在开庭前未提交延期开庭申请,亦未提交拒不到庭的理由。本院认为,原告刘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其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英负担。审 判 长  汪 毅审 判 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芷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