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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高耀棠与黄奕安、张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奕安,高耀棠,张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奕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耀棠,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孙振科、钟凯恒,均系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雪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黄奕安因与被上诉人高耀棠、原审被告张雪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0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奕安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回避了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张雪芳是被追加作为被告的,张雪芳的住所地问题不是本案管辖权考虑的因素。上诉人一直在中山市东区居住,这是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到本人户籍地调查。为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高耀棠、原审被告张雪芳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连结点分别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上诉人黄奕安和原审被告张雪芳的住所地均为中山市东升镇源和北路50号,中山市东升镇属于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黄奕安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山市东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高耀棠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黄奕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宇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