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4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会与被告刘春海、吉林省荣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会,刘春海,吉林省荣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466号原告:王国会。第一被告:刘春海。第二被告:吉林省荣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经理地址:前郭县红旗农场工业园区。原告王国会与被告刘春海、吉林省荣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会诉称,2014年5月14日至2015年7月间,我给被告刘春海打工,刘春海在吉林省荣亿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承包了天然气安装的活。二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0200元,约定2015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后多次索要未果。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又找不到被告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王国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