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初字第4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燕与陈某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燕,陈某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4358号原告陈某燕,女,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吴穆明,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漳浦县大南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发,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燕诉被告陈某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做调解和好工作,原告以可以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燕负担。审判员  林旺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荣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