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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1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芳与苏多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396-2号原告:李芳,女,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苏多明,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潘集区粮食局干部,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诉被告苏多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李芳负担。审判长  余占胜审判员  冯旭敏人民���审员代广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