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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行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农子东与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子东,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行初字第00275号原告农子东。委托代理人孙宁,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俊颖,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刘广立,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子东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子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农子东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许林华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濒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