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庆春与屠晓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春,屠晓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987号原告:郑庆春。委托代理人:南忠权,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晓珍。委托代理人:陈建远,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春诉被告屠晓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庆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12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朝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