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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庆春与屠晓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春,屠晓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987号原告:郑庆春。委托代理人:南忠权,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晓珍。委托代理人:陈建远,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春诉被告屠晓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庆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6元,减半收取12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朝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