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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顾秀芳、王占金、闫梅芳、王玉华、王玉倩与张永涛、张志珍、张志忠、张田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秀芳,王占金,闫梅芳,王玉华,王玉倩,张永涛,张志珍,张志忠,张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79-3号申请执行人:顾秀芳,女,1966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申请执行人:王占金,男,1937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申请执行人:闫梅芳,女,1942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申请执行人:王玉华,男,1993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申请执行人:王玉倩,女,1991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永涛,男,1987年6月生于甘肃省白银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志珍,女,1963年11月生于甘肃省白银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志忠,男,1969年8月生于宁夏海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田荣,男,1976年5月生于甘肃省白银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9日,以(2015)青执字第77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志珍所有的“奇瑞”牌RC1004型轮式拖拉机1辆、四铧犁1架、旋耕机1台,并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9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志珍所有的“奇瑞”牌RC1004型轮式拖拉机1辆、四铧犁1架、旋耕机1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刘兴发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