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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松涛、施春红与张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涛,施春红,张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李松涛,男,1982年12月28日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申请执行人施春红,女,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张进平,男,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松涛、施春红与被执行人张进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进平已全部履行了(2014)呈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案款600.00元的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呈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