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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永梅与徐杨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梅,徐杨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张永梅,经商。被告:徐杨叶,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梅与被告徐杨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张永梅负担。审 判 员  何 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