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郎学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705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赫彬,理事长。被执行人:郎学勇,男,汉族,1979年5月21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郞学顺,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郎学峰,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瑞忠,男,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茌平县。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郎学勇、郞学顺、郎学峰、李瑞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5日向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后未果。经查询四位被执行个人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商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