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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1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枫与章登郁、林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枫,章登郁,林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271-1号申请执行人陈枫,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章登郁,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丽英,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枫与被执行人章登郁、林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蕉执字第12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章登郁、林丽英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章登郁、林丽英银行存款34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