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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侯某与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侯某。委托代理人吴甫佳。被告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侯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承担550元。审判员  张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