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侯某与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侯某。委托代理人吴甫佳。被告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侯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承担550元。审判员 张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