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923号原告李某1,女,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李某2,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刘百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