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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凌锋与被告柳阳姿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峰,柳阳姿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965号原告凌峰,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代理人张丽平,株洲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等。被告柳阳姿,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李丹红,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凌锋与被告柳阳姿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凌锋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锋撤回对被告柳阳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凌锋承担。审判员  刘伟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小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