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林欣与胡莹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1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莹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林欣。上诉人胡莹莹为与被上诉人吕林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象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胡莹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莹莹自动撤回上诉处��。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玲玲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胡 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