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受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受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孟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巨拒字第1231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