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执恢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从有芳与刘开祥、毛士海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有芳,刘开祥,毛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恢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从有芳。被执行人刘开祥。被执行人毛士海。本院在执行从有芳与刘开祥、毛士海交通肇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从有芳于2015年10月12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1997)钟刑再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高贤成审判员 伍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宏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