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3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3237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何健,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