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6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0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豪德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