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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76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0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冯豪德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