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暴海峰、赵淑荣与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海峰,赵淑荣,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暴海峰,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赵淑荣,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泉,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暴海峰、赵淑荣与被执行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4)伊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暴海峰、赵淑荣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无可供���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