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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仁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邱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沈杰伟,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 楠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