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朝君申请执行绵阳海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君,绵阳海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张朝君,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海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跃如。四川省三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三劳人仲案(2015)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海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三劳人仲案(2015)33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和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绵阳海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账号冻结。二、四川省三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三劳人仲案(2015)3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