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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8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冯天春与杨松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天春,杨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817号原告冯天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骆勋斌,系公司同事。被告杨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天春与被告杨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天春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天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天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冯天春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骆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