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超与陈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王超,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镇武,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超与被告陈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26.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42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林 雪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张 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