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立终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明泉其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727号上诉人刘明泉,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上诉人刘明泉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立民字第111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明泉称,其一直是演马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获得村里征地补偿安置收益中相应的份额,济南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演马庄村委会(以下简称演马庄村委会)自2015年1月开始停止向其发放土地出让收益,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刘明泉以演马庄村委会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上诉人出生并生长在演马庄,且户口也一直在演马庄,后成为公办教师退休,其一直是演马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获得村里的征地补偿安置收益所得中相应的份额,演马庄村委会自2015年1月开始停止向其发放土地出让收益所得,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上诉人刘明泉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演马庄村委会继续为其发放土地出让收益所得中其应当享有的份额,并补发自2015年1月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款项最后期限之日止其应当享有的份额。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槐立民字第1118号民事裁定,认为刘明泉的诉讼请求涉及村民资格的确认,村民资格的确认问题是立法解决的问题,裁定对刘明泉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刘明泉与演马庄村委会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是否涉及村民资格的确认问题在立案登记阶段无法确定。上诉人刘明泉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立民字第1118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萌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习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