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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30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青山,张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黄青山,男,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新湾镇龙山村龙新村民组***号。被执行人张美林,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新湾镇新湾村沙基坡村民组***号。黄青山与张美林生命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沅民一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和益阳中院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益法民一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执行标的37108元(含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黄青山与张美林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2015)沅执字第30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张 建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