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旭与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韩鲜花,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275号申请执行人刘旭。被执行人韩鲜花。被执行人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岁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张欣岩,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49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300430.2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履行完自己的义务,但韩鲜花、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韩鲜花、周至县征远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无可执行之财产,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12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