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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东商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顾宏章与江苏天之歌农产品有限公司、丁风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商初字第00043号原告顾宏章,居民。委托代理人缪华银,大丰市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天之歌农产品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区331省道北侧华东(盐城)农产品交易中心40幢112-124室(28)。法定代表人陈晓萍,总经理。被告丁风平,居民。被告沈雨鉴,居民,现工作单位江苏天之歌农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宏章与被告丁风平、沈雨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宏章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宏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东生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春书 记 员  朱一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