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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四法立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与廖火荣、叶世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立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住所地:四会市。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谢进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廖火荣,男,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4416。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世芬,女,汉族,住四会市。身份证号码:×××0425。再审申请人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廖火荣、叶世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肇四法江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茆支行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灼枢审判员  陈 智审判员  周静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瑞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