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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绿行初字第17号原告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普阳街。法定代表人程亮,董事长。被告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长春市普阳街。负责人朱永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震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欣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