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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周锦辉与林锡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锦辉,林锡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周锦辉,男,汉族,1988年9月21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被执行人林锡有,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周锦辉与被执行人林锡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50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二项:被执行��林锡有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申请执行人周锦辉各项损失63489.0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7元。上述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林锡有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房管、国土、工商、车管、银行、证券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锡有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周锦辉与被执行人林锡有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周锦辉同意给予被执行人林锡有免除部分案款,本案以人民币48000元履行,案件终结执行。二、上述和解款48000元当庭交清,案款由申请执行人周锦辉领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锦辉与被执行人林锡有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南法民一初字第50号之二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耀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