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夏妍等申请执行阳原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妍,常颖,阳原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夏妍,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贵州竞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常颖,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阳原田,曾用名欧阳广雨、阳光,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家住榕江县忠诚镇。执行保证人黎和清,男,1963年1月16日生,苗族,住榕江县古州镇。本院在执行夏妍、常颖申请执行阳原田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我县辖区内银行中没有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0月16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阳原田共欠常颖、夏妍222800元,在2015年10月16日偿还30000元(由黎和清代付20000元),在2015年春节前偿还50000元,余下的142800元在2016年春节前还清。案件执行费共计3142元,由阳原田负担。黎和清自愿为阳原田提供执行保证。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榕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元章审判员 龙家勇审判员 宋文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茹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