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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兴梅与高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梅,高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赵兴梅,教师。被执行人高卫,居民。申请执行人赵兴梅与被执行人高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徐民终字第2568号民事调解书:一、陈晓华于2013年12月21日前代高卫偿还赵兴梅借款本金7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由高卫偿还,陈晓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陈晓华代高卫偿还赵兴梅借款本金70000元后,有权向高卫追偿。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二、上述条款中由高卫偿还的借款本金60000元按以下方式履行:2014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2016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如逾期一期不履行,另支付利息56000元。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高卫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卫的工资被另案冻结执行,尚未结束。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73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永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