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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建芳与冯伟、王敏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芳,冯伟,王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黄建芳,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冯伟,农民。被执行人王敏红,农民。黄建芳与冯伟、王敏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的(2010)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冯伟、王敏红已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将3600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黄建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磊审 判 员  李 科代理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贤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