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5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道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道华,徐秀巧,徐文合,孙家永,孙道福,孙世云,杨全后,张玉合,孙道贵,侯法亮,孙道锋,孙道如,于明建,孙道玲,孙道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5155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告孙道华,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徐秀巧,女,195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徐文合,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孙家永,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孙道福,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孙世云,男,1955年4月7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杨全后,男,197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张玉合,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孙道贵,男,196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侯法亮,男,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孙道锋,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孙道如,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于明建,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孙道玲,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夏津��。被告孙道雪,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道华、徐秀巧、徐文合、孙家永、孙道福、孙世云、杨全后、张玉合、孙道贵、孙道锋、侯法亮、孙道如、于明建、孙道玲、孙道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7元由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德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