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市刑初字第984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0年3月2日生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阿克苏市,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5)第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检察员余春江、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01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新N-664**号轿车行驶至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金山大酒店路段时,被当场抓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属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采集清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姜锡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丹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