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双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180号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双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小东关居委会东。法定代表人:孙建强。被告: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南经济开发区海伟路。法定代表人:王合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查封被告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德州海伟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锐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