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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张蓓芳与李美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蓓芳,李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01号申请执行人张蓓芳,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李美兰,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美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美兰银行存款5616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建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