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时万雨与杨朝春、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万雨,杨朝春,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95号原告:时万雨,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李传顺,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朝春,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被告: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原告时万雨和与被告杨朝春、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桂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天长市豪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桂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邵青青